首页 > 详细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的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 |||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最多跑一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的指导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受理大厅。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7月20日-7月28日 电 话:0571-88903326 传 真:0571-88903328 邮 箱:zj88903246@163.com 地 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编:310012)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的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最多跑一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容缺受理,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原则上除当场办结事项、审核转报事项和特药审批事项以外,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实行容缺受理。 办理程序 (二)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应受理,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容缺受理通知书》上填写容缺受理承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并说明逾期的后果。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容缺受理相关事项办理制度,明确标注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加强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批协同协作,确保审批内部流转畅通,保证事项审批便捷、高效。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