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17-000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04 |
发文字号: | 浙食药监规〔201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3-2017-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的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最多跑一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一条 容缺受理,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二条 原则上除当场办结事项、审核转报事项和特药审批事项以外,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实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出容缺受理申请,窗口应当场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应受理,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容缺受理通知书》上填写容缺受理承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并说明逾期的后果。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三)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后,进入审批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的时间内向受理窗口补齐相关资料后,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 对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提前介入,了解事项的审批情况,加强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告知审批过程中注意事项。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容缺受理相关事项办理制度,明确标注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加强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批协同协作,确保审批内部流转畅通,保证事项审批便捷、高效。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容缺受理工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容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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