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备案人: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优化我省化妆品备案流程,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相关精神,现将国产普通化妆品账号注册事宜作如下要求: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在国家药监局新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前,企业需申请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账号的,自本提示发布之日起应在备案系统账号注册的“企业简介”栏中说明是否已具备上述条件。
二、认真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义务: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已开通“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请及时与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申请开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账号,详询钉钉群33375524。
附件1:“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化妆品企业用户注册申请.docx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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