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61/2020-09624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文字号: | 浙药监规〔2020〕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8-2020-0029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省药监局、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三个评价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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