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61/2025-4829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省药监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发文字号: 浙药监规〔2025〕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8-2025-0025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2-30 11:23:38 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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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平台,供企业和相关部门录入、查询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并录入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平台。

第八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遵规守法信息、主体责任落实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上市药品质量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正向激励信息等。

(一)遵规守法信息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

(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各类许可、备案及报告事项;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主动管控药品质量风险;主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及时上报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等情况。

(三)监督管理信息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验及案件调查等情况。

(四)上市药品质量信息包括上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药品质量安全事件防控;问题药品召回等情况。

(五)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投诉举报;药品质量有关的社会舆情;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

(六)正向激励信息包括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参与标准制定和试点工作,新药创制取得成果和相关荣誉奖励等情况。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生产协同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十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涉及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正向激励加分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正向激励加分信息原则上应获得后及时录入。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以药品质量安全为中心,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其中遵规守法、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上市药品质量和社会责任5个方面指标对应的分值分别为260、260、210、160、110。另设置正向激励加分指标,最高加分100分,具体赋分权重按照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动态管理。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评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按照以下分级标准判定信用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850的,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800且〈850的,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750且〈800的,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700且〈750的,为D级;

(五)信用评价分〈700的,为E级。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降为E级(信用评价分在现分值上扣400分):

(一)存在与药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二)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四章  信用分值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各信用指标分值设置有效期。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遵规守法指标(第3、4、5项)分值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遵规守法指标(第1、2项)、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上市药品质量、社会责任、正向激励指标分值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指标认定之日计算。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及时清除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平台中的扣分值。

第十九条 遵规守法指标(第3、4、5项)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三)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未列入E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遵规守法指标(第1、2项)扣分满3个月,无需企业申请即作修复。

第二十条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上市药品质量、社会责任指标扣分满半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一)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二)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三)未出现同一类问题被信用扣分的;

(四)未列入E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负责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修复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监管环节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有因检查外);

(二)推行“信用+精准服务”,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等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预约式受理”、“加急式办理”服务;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适用“绿色通道”有关服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 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从严监管,不适用“绿色通道”有关服务,可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必要时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趋势情况选择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不适用“绿色通道”有关服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E级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不适用“绿色通道”有关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平台,向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和对应的职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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